发表日期:2011年7月27日  共浏览2556 次   出处:本站原创  作者:李积敏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关于促进我市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财富不断积聚,慈善公益事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凸现。重视和加强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扶持困难群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缓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08年汶川特大地震中,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以迅速、专业、灵活、高效的服务,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除赈灾外,在扶贫济困、安老扶弱、临终关怀、助残养孤、助医救难、助学兴教、法律援助、社会矫正等方面,各种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大量的民间慈善组织未能合法登记、未纳入监管,致使各种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滞后并受到了很大限制。

为促进我市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⒈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凡符合登记规定条件且没有违反其它禁止性规定的慈善公益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予以分级备案或登记。站在科学发展观高度,重新理解和准确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确属没有必要的,方不予登记许可。但许多在行政审批管理实践中,僵化理解和执行有关规定条款,凡是“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通通视为“没有必要成立”,而不是看实际情况,是否属于“没有必要成立的”。

⒉政府以各种政策和帮助,实质性扶持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资金方面,可列专门预算予以补贴和资助,特别是那些填补公共服务空白、有助社会和谐稳定、运作规范反响良好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税收方面,进一步落实和简化办理相关优惠政策的程序;办公用房方面,公房管理部门予以支持;水电气暖方面,积极协调落实按居民标准收费;宣传推广方面,协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定期开辟慈善公益版面、时段。

 ⒊政府试行向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福利服务。即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向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种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如安老扶弱、临终关怀、助残养孤、助学兴教、社会矫正等等。以市场化运作购买服务,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瘦身,另一方面,可以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促进我市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长。

⒋规范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管理。

⑴实行“登记管理机关监管,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业务,所在行业慈善总会(或行业部门下属协会)管理日常活动”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级慈善总会的指导作用。市级慈善总会在组织开展慈善公益工作方面经验丰富、公信力高、资源丰富,可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组织自律、规范指导、制订评价标准等方面的作用,指导和帮助我市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长,更好地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⑵民政部门可以协调、授权符合条件的组织,承担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协调文化、教育、卫生、残联、妇联、司法(监狱)、科技、环保等部门(或下属协会),承担起相关领域内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消除许多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找不到“婆家”审查、各级组织又不愿承担责任而无法登记注册的困境。

⑶扩大备案制试点,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升降级激励约束。在遵循“严控政治类、鼓励慈善公益类、限制行业协会”原则的前提下,在市、县()级层面实行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备案制登记,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即予以备案;对于较为成熟规范的,予以正式注册登记;对于制度完善、组织健全、公信力高的,允许公开募捐。并建立升降级制度,鼓励规范和优秀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脱颖而出。例如,对于运作规范、群众认可、社会影响较大的,允许并鼓励其不断升格登记层级,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其从“县()—市—省”不断升格。反之,可予以警告、降级登记,直至摘牌取缔。

⑷加快慈善立法,引导建立评价机制。一方面,积极制订地方性有关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督、信息披露、强制审计、失信惩罚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在立法层面规范和促进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快速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由市级慈善总会牵头组建自律组织,引导建立社会评价机制,逐步培育一批有公信力、在全市和全省有一定影响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

⑸制定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实施财务一年一审、捐赠款物定期公开、信息及时披露等相关制度。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可接受社会捐赠,对捐赠款项要出具由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捐赠票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未经政府同意,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得面向公众募集款物,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严厉打击假慈善之名,行谋私利、骗钱财之实,以及侵吞和挪用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⒌积极鼓励市际、省际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间(尤其是民间组织)的学习、合作、交流。如互相允许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对方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互派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成员或工作人员交流学习等等。

 ⒍典型事例要褒奖。为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发挥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应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对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公益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广泛宣传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先进典型事迹,扩大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理念,增强社会大众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公众积极主动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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