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肇事司机畏罪潜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特殊”而又“常见”的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巨大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减少这类交通意外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针对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肇事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受伤人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行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来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等。 目前,我市虽已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作为实际操作的关键部分,相应的实施办法却一直未出台,使得救助基金至今还是“徒有虚名”。 为了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庭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打造平安咸阳,构建和谐社会。
建议: 1、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基金使用的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额度、审批程序等,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运作的规范性。 2、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明确具体操作程序等,让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和家属早日得到这笔钱。 3、公立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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